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制度,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职业时刻不少于二年;(四)熟悉X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智慧;(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职业的要求。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X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X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X记帐机构进行X记帐。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X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职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职业岗位。会计职业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职业岗位,也可以与其他职业岗位相结合。
会计职业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职业。
会计人员的职业岗位应当有规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智慧和专业技术,熟悉X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X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刻用于进修和参加培训。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灵魂和物质的奖励。
X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业。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X亲关系。
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质量、严谨的职业作风,严守职业纪律,努力提高职业效率和职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