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养狗规定政策 北京最新养狗规定? 北京最新养狗规定时间

第一条编辑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壮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X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X编辑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X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编辑

本市各级人民X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X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X、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职业机制。

X机关是养犬管理职业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职业,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职业;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X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X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X做好养犬管理职业。

第五条编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X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职业。

第六条编辑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编辑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X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X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X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编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X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X确定,向社会公布。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编辑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编辑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X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职业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X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编辑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X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编辑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X。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X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壮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刻、地点及要求由X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X编辑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X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编辑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编辑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编辑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X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编辑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刻,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刻;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X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X;

(九)不得X、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X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编辑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编辑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X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X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X机关协助做好职业。

第二十条编辑

从事犬类养殖、X,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X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X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编辑

养殖、X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壮免疫证;

(二)X的犬有动物健壮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编辑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X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编辑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编辑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X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X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X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X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编辑

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X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下面内容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下面内容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X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X,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编辑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职业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职责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职业人员,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X编辑

市X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X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X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编辑

市人民X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编辑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法规编辑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X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费第一年降到1000元《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X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规定》还特别指出:养犬缴纳的费用要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职业以及管理职业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携犬可以乘坐电梯但应避开高峰期

关于携犬乘梯难题,改动了几次。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除残疾人、老年人以外,不得携犬乘坐电梯”的内容不够合适,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其修改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刻,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刻。”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此以外,规定还要求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带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X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X。不得X、遗弃所养犬。严格履行养犬义务X规定的其他义务。养犬、遛犬范围有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里面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X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X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X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X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养犬不再严格限制权力下放基层自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把养犬管理费从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对一些养犬规定也做了一定的放宽。但同时也加强了养犬的管理和处罚。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犬,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面内容条件:“有合X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新的养犬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X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X众自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除了可划定本地区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携犬乘坐电梯时刻以外,个人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还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X;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X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壮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X,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壮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壮免疫证。加大了养犬违规的处罚管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大了对养犬人违规的管理规定: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携犬人对犬在户外X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在禁遛区遛犬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违规乘坐小型出租车的、违反规定乘坐电梯或携犬出户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的……由X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下面内容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下面内容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X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X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于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电视台明天下午播出《规定》出台经过

备受北京市民关注的《北京市养犬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几经讨论后,昨天在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北京电视台《北京热线》栏目将在周日的节目中邀请北京市人X制办副主任李小娟、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王德林以及X行政学院教授、市人大应松年委员,介绍这一条例的出台经过,并针对《北京市养犬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