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新规定有哪些条件 逮捕新规定有哪些? 逮捕新规定有哪些

刑事X法关于逮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X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X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X院可以派人参加X机关对于重大X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X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X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X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X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X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X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X长决定。重大X应当提交X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X院对于X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X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X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X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X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X的,应当同时通知X机关。

第八十九条 X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X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X院应当自接到X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X院不批准逮捕的,X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X院。对于需要继续X,并且符合取保候审、X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X。

第九十条 X机关对人民X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然而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X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X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X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X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X院和X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X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X。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X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X机关对于经人民X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X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X院仍应当对X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X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X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X院和X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X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X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X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X院和X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X的X,不能在本法规定的XX、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X。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X院或者X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X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X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X院或者X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其中对逮捕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要逃跑的,X机关可以向X院申请逮捕手续。X院做出批准后,X机关要尽快的落实。经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要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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